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1.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2.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3.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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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32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要旨:
原審以第一審就上訴人犯公務上侵占罪所為之判決,未用刑法第五十九條 而量處有期徒刑八月,顯係適用法條不當,因予撤銷,仍依刑法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一項量處最低度之刑有期徒刑一年,縱較第一審所判為重,按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但書,究非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