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
1.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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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48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所謂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係指第一審判決與第二審審理結果所應為之判決相同者而言。第一 審認上訴人所犯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且係連續犯,而原審判決則僅認 為連續犯,其所認犯罪事實,既與第一審不同,引用法條自亦不能一致, 乃不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顯與首開法條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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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5 年台非字第 205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8、387 條
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一經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如當事人對此已告確定之案件,猶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上段,以判決駁回之,倘竟誤為撤銷發回更審,原第二審法院亦復遵照更為判決,均屬違法,難謂有效,並無影響於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效力。
裁判字號:
55 年台非字第 205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8、387 條
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一經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如當事人對此已告確定之案件,猶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上段,以判決駁回之,倘竟誤為撤銷發回更審,原第二審法院亦復遵照更為判決,均屬違法,難謂有效,並無影響於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