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條 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刑事訴訟法 第 365 條
1.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3 年台非字第 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5 條
要旨:
第二審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除案件由檢察官上訴,應命檢察官陳述上訴要旨外,其由被告上訴者,殊無準用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餘地,且在審判程序上,尤無此必要。本件第二審審判期日,因係被告上訴,由審判長訊問被告姓名等項後,命上訴人即被告陳述上訴之要旨完畢,始行調查證據,是於第二審審判期日所應踐行之程序,並無錯誤,自不能以其未命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