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條 卷宗證物之送交及被告之解送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2.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