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條 第二審上訴之管轄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2.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3.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