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條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2.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