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條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2.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