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
1.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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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36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
要旨: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固得代行上訴,但以原審之辯護人為限,如在原審並未充任被告之辯護人,則雖在上訴審被選為辯護人,仍難認其有代被告上訴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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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4、345、346 條
要旨:
不服下級法院判決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者,原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被告在原審依法委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限,若自訴人之配偶為自訴人提起上訴者,則非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至第三百四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僅為自訴人之配偶,雖經自訴人在原審委任其為代理人,但既非首開法條所列得以獨立或代為提起上訴之人,又無得為自訴人提起上訴之情形,即不得提起上訴,茲竟以其自己名義提起上訴,自屬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