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45條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345條 
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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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40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係以被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上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上訴。本件被告當時業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雖為其父,並非法定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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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65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要旨:
上訴人甲係無行為能力人被告乙之父,其對於被告乙竊盜案件上訴,既在狀末具狀人欄單獨簽名蓋章,自應認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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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4、345、346 條
要旨:
不服下級法院判決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者,原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被告在原審依法委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限,若自訴人之配偶為自訴人提起上訴者,則非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至第三百四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僅為自訴人之配偶,雖經自訴人在原審委任其為代理人,但既非首開法條所列得以獨立或代為提起上訴之人,又無得為自訴人提起上訴之情形,即不得提起上訴,茲竟以其自己名義提起上訴,自屬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