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條 自訴判決書之送達與檢察官之處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2.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