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
1.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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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1 年台特非字第 10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要旨: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已於四十一年六月二日因施行期滿失效,刑法第二編第二十章關於鴉片罪之規定應即恢復其效力。被告施打嗎啡,原審於同年六月九日判決時,禁煙禁毒治罪條例既已失效,自應以被告之聲請覆判作為上訴,進行第二審審判,並依刑法辦理,無再適用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覆判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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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54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
要旨:
提起反訴以自訴程序中有行為能力之被告為被害人時為限。提起反訴人如 無行為能力,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所 定反訴準用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六條關於自訴之規定甚 明。上訴人提起反訴時年僅十九歲,尚未達於成年,亦未結婚,自不能認 為有行為能力,其所提起之反訴即非適法,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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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78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19、334 條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雖其中又犯有偽造文書之罪,其法定刑與上述二條款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上述二條款之罪為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 (舊) 但書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非有違。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78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19、334 條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雖其中又犯有偽造文書之罪,其法定刑與上述二條款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上述二條款之罪為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 (舊) 但書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非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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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21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19、334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上訴人所訴之事縱然屬實,其直接被害人係屬士心企業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負責人之上訴人,上訴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原審因認第一審就上訴人提起之自訴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無不合,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尚無違誤。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21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19、334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上訴人所訴之事縱然屬實,其直接被害人係屬士心企業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負責人之上訴人,上訴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原審因認第一審就上訴人提起之自訴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無不合,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