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1.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2.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4.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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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40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要旨:
自訴狀未記載被告所犯法條者,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能僅就自訴狀記載罪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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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40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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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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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狀未記載被告所犯法條者,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能僅就自訴狀記載罪名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