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條 贓物之處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2.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