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條 判決對羈押之效力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