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條 得上訴判決之宣示方法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2.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