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條 宣示判決之時期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