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0-1條 有罪判決之記載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2.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