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09條 有罪判決書之主文應記載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
1.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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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79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
要旨:
諭知罰金者,應於有罪判決書主文內記載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甚明。原判決諭知上訴人處罰金一千元,既未於主文內諭知易服勞役及其折算標準,及未於理由內引用其應適用之法律,均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