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08條 判決書之應記載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1.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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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49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要旨:
有罪判決書事實之記載不僅應記載犯罪之行為,舉凡犯罪之時、日及地點與適用法律有關者,應依法認定予以明確之記載,方足為適用法律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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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29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要旨:
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事 實不僅指犯罪之行為而言,即犯罪之時、日、處所、動機、目的、手段、 結果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項,亦應依法認定予以明確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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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25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要旨:
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適用法令之根據,應將法院職權上所認定之犯罪 事實詳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令是否正當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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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23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要旨:
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如何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並未於事實欄內明予認定 ,詳為記載,則其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論處上訴人使人受重傷未遂罪刑 之是否適當,即屬無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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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9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310 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8 條
要旨: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以行為人知為盜賣之軍用品而買受 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不但判決事實欄應詳加記載,理 由欄亦應將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詳為敘述,始足為 適用法律及判斷其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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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15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要旨:
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之事實,諸凡有關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態樣,以及其他與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均應為詳實之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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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688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與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既以公務員是否已因受賄,而發生違背職務之結果行為,以為區別之標準,則法院就該違背職務事項之具體內容,以及公務員作為或不作為之結果,已否達於違背職務之程度,均須明確予以認定, 方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