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07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1.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查看判例裁判字號:59 年台上字第 2142 號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07、379 條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判決,既不以被告到庭陳述為必要,原不發生傳喚合法與否問題,上訴人指被告未經合法傳喚,原審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為不當,殊難認為有理由。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