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06條 微罪被告不到庭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1.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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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非字第 9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電業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電匠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科一百元以 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工作,係屬行政罰而非刑罰,法院殊無審判之權,被 告甲、乙二人係電工學徒,尚未考驗合格,擅自為人承裝電器,雖據檢察 官依上開法條聲請以命令處刑,要非原審法院所得審判,乃其不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對此無審判權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而竟以 處刑命令將被告等各處罰鍰二十元,並諭知勒令停止工作,自難謂非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