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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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非字第 18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原處刑命令既認被告等四人在寢室內賭博財物,觸犯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則其所犯者為違警罰法,而非刑事法規,自應由該管警察機關辦理,法院無權審判,原審不予諭知不受理,竟依上開條款以處刑命令論處罰鍰,並將賭具沒收,顯係受理訴訟不當,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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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非字第 68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款,所謂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第二百三 十九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係指該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而言,若尚在告訴 人聲請再議期中,並已有再議之聲請時,則原檢察官依同法第二百三十六 條第一項提起公訴,即無首開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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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4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原判決既認被 告拾刀砍傷左前臂並無殺人故意,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處斷,該條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上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既經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自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原審竟從實體上判處罪刑,顯屬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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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95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5、303 條
兵役法 第 20 條
要旨:
士兵逃亡尚未逾一個月者,參照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五十一號解釋,尚難認已喪失軍人身分,普通法院對之並無 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為不受理之判決。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 95 年度第 12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兵役法第二十條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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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非字第 2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現役軍人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依軍事審判法之 規定追訴審判,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故在戰時之現役軍人 ,雖犯刑法上之罪,普通法院仍無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 條第六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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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89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舊) 為不受理之判決,與案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情形迥異,不容相混。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89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舊) 為不受理之判決,與案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情形迥異,不容相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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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62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 條
要旨:
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顯難謂無違誤。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62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 條
要旨:
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顯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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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5 年台非字第 17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舊) 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裁判字號:
55 年台非字第 17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舊) 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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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93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34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上之被告以行為人為限,上訴人所提起之自訴,係以某縣某地政事務所為被告,該地政事務所為某縣政府所屬機構,既非行為人,即不得為犯罪之被告,因而上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其自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維持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 (舊) 、第二百九十五條 (舊)第一款所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委無不合。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93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34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上之被告以行為人為限,上訴人所提起之自訴,係以某縣某地政事務所為被告,該地政事務所為某縣政府所屬機構,既非行為人,即不得為犯罪之被告,因而上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其自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維持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 (舊) 、第二百九十五條 (舊)第一款所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委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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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1 年台上字第 38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所謂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必須先起訴之案件係合法者始足當之,若先起訴之案件係不合法,則後起訴之案件,自無適用本條款規定之餘地。
裁判字號:
61 年台上字第 38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所謂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必須先起訴之案件係合法者始足當之,若先起訴之案件係不合法,則後起訴之案件,自無適用本條款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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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17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17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