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1.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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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非字第 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犯罪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為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所規定。案件曾經大赦者,應為免訴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亦定有明文,被告之犯罪既在民國三十五年間,而其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揆諸首開法令規定,應在赦免之列,原法院不為免訴之諭知,乃竟從實體上為審判,自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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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935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一)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 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 之理由。
(二) 被告等購買糖精等私貨進口行為,既在私運白銀出口在香港出售之 犯罪行為完成以後,其犯意各別,無牽連關係,該項走私行為,修正之懲治走私條例既無處罰規定,是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應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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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9 年台非字第 2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 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 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 95 年度第 1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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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0 年台非字第 5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再行判決者 (即雙重判決) ,其 判決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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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0 年台非字第 108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既規定從一重 處斷,則牽連犯之一部經判決確定,其效力即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所 犯之他罪名重行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諭知免 訴,無再就所犯他罪名論科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2 月 14 日 95 年度第 2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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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17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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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7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如其方法或結果之犯罪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 95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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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17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303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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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7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如其方法或結果之犯罪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 95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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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474 號
相關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者,如於行為後裁判時,該私運進口之物品,又經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舊) 重行公告,不列入管制物品之內,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上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刑罰之認定而諭知免訴。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474 號
相關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要旨:
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者,如於行為後裁判時,該私運進口之物品,又經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舊) 重行公告,不列入管制物品之內,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上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刑罰之認定而諭知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