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 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1.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2.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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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80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要旨:
被告等基於分割土地所有權之結果而為該地內果樹、雜樹之買賣,將之砍 伐,尚難謂有搶奪或竊盜之意思,縱於樹木之種植問題有所爭執,亦屬民 事上所有權及賠償範圍,並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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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58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要旨:
被告向警察派出所呈遞陳情書,其目的既在求將上訴人等使用中,屬於被 告之私章、店印、發票及購買證收回,且謂上訴人等占有工廠,係由於合 夥關係,則上訴人等並不犯侵占罪名,至其要求交還工廠,又屬民事糾紛 ,上訴人更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自難論被告以誣告之罪。原審維持第一 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並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