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條 科刑或免刑判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2.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