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
1.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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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77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所謂法院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者,係指已經起訴之他罪與本罪各自獨立,他罪應受重刑之判決,本罪科 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而言,若被告係以概括之意思,犯同一罪質 之罪名,縱令涉及數個法條,而其較輕之罪名在法律上已包含於重罪之內 ,既應就較重者以連續犯論,即無適用上開法條將輕罪停止審判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