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1.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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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95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5、303 條
兵役法 第 20 條
要旨:
士兵逃亡尚未逾一個月者,參照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五十一號解釋,尚難認已喪失軍人身分,普通法院對之並無 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為不受理之判決。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 95 年度第 12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兵役法第二十條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