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條 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3.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4.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