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條 連續開庭與更新審判事由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