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1條 陳述意見權及提出有利證據之告知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2.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