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條 調查證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2.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3.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4.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