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1條 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2.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