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1條 第一審合議審判之除外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