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條 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2.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