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條 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1.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2.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查看判例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1300 號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69、389、393 條要旨: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