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條 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
1.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2.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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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130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9、389、393 條
要旨: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