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1.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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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14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要旨:
起訴之事實一經法院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連續關係,亦即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可言,原審既認檢察官對上訴人提起公訴之侵占工人工資部分,不成立犯罪,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後,乃復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侵占本金部分,另行諭知罪刑,是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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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28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係指犯 罪完全未經起訴者而言,如僅起訴事實中敘述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略有 錯誤,法院於判決時予以校正,或起訴之事實並無瑕疵,而法院判決認定 犯罪之時地稍有出入,均係判決實體上是否妥適之問題,要無就未經起訴 之犯罪審判之程序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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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124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要旨:
法院除案件有牽連及連續等關係外,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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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非字第 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要旨:
檢察官已就連續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其效力應及於全部,縱令發現被告 在連續期間內,尚有其他事實,亦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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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非字第 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要旨:
檢察官已就連續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其效力應及於全部,縱令發現被告 在連續期間內,尚有其他事實,亦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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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300 條
要旨: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而諭知科刑之判決得變更檢察官所 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亦應以起訴之事實為限,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 條,第二百九十二條之所明定。本件檢察官僅就被告共同走私之犯罪事實 提起公訴,原審竟就其未起訴之竊盜事實,自行認定而加以審判,並變更 起訴法條,論處被告以竊盜罪刑,於法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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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要旨: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盜賣與第二項之買受,犯意、行為均不 相同,罪名亦屬各別,上訴人以買受盜賣之軍用品被訴,而原審乃以幫助 盜賣行為論處罪刑,不得謂非對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顯與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