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 起訴對事之效力(公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1.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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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6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要旨:
檢察官既已就上訴人偽造文書部分之事實提起公訴,則其與此事實有牽連關係之職 (即圖利) 行為,依公訴不可分之原則,受理法院自屬有權審判,該檢察官就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事實強裂為二,於就偽造文書部分起訴後,而將瀆職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其處分即應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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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5 年台非字第 6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要旨:
連續犯之行為業經就一部分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就全部予以 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