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266條 起訴對人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
1.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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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96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
要旨:
第一審檢察官係以被告甲犯有販賣嗎啡罪嫌起訴,其起訴書所載甲之住址 為臺中市力行北路第七十一號,而第一審法院竟對住在台中市力行北路第 一四三號音同字異之上訴人乙判處罪刑,究竟上訴人乙是否即被告甲,抑 各有其人,並未查明認定,遽對與檢察官所指被告甲名字不同之上訴人 乙為科刑之判決,原判決復予維持,自難謂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