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條 起訴之程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1.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1.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64 年台非字第 14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要旨:
被告所犯之法條,起訴書中雖應記載,但法條之記載,究非起訴之絕對必要條件,若被告有兩罪,起訴書中已載明其犯罪事實而僅記載一個罪名之法條,其他一罪雖未記載法條,亦應認為業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