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條 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2.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