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3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1.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2.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3.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5.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