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
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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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127 號
相關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對於合於該條例所列處罰規定之案件,固賦海關或關務署以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之權責,但此並非限制檢察官偵查犯罪職權之發動,本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獲移送第一審檢察官偵查,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上訴人等有犯罪嫌疑,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公訴,不生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問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13 日 95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