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條 告訴之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2.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3.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