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1.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2.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查看判例裁判字號:54 年台上字第 1629 號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 條要旨: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顯難謂無違誤。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