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