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條 代行告訴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2.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