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1.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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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257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2、256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被害人告訴之規定,不包含國家在內,鹽務機關緝獲私鹽犯,函送偵查,仍係告發,而非告訴,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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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4257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2、397、401 條
要旨:
侵害國家法益者,該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得代表告訴,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業經有監督權之楠濃林區管理處岡山工作站主任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原判決以其僅係告發,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