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1條 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2.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