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條 司法警察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2.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