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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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120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司法警察官,並無羈押刑事被告之權。